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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延津商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:郑州延津商会;英文名Y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ngzhou ;缩写;YCCZ  。

  第二条 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延津籍在郑州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、工商户、经济组织、服务组织自愿组成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
  第三条 本会的宗旨: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本会以服务会员、孵化企业、沟通政企、整合资源、凝聚乡情、共谋发展为宗旨, 按“以商养会、以会促商”为创新发展理念,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、共同成长,积极搭设会员与政府、社会和相关组织的桥梁,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家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。

  第四条 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;

  (一)政策宣传: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传递解读政府各部门经济政策,构建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宣传平台,宣传商会重要活动和文化;

  (二)互动交流:组织和促进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家乡、会员与国内外其他组织的交流;

  (三)资源整合:优化和整合会员的资源,促进会员内部经济合作、互利共赢;促进会员与家乡资源、外部各项资源互益性对接整合,搭建网络宣传平台对会员单位及产品进行宣传;

  (四)服务会员:建立会员信息网络服务平台,采取多种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律、医疗、企业成长孵化、文化教育、媒体宣传等多方面的服务援助;

  (五)家乡服务:关注延津家乡经济建设,对外宣传延津招商引资政策,对外宣传延津家乡优质产品,接受延津县委、县政府的相关事项委托,引导鼓励会员进行回报家乡、回报社会、公益捐赠;

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;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,在郑州市合法经营的延津籍人士经营的各类工商企业、商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  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商会的意愿,遵纪守法,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;

  (三)单位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,并依法经营、依法纳税。

  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;

  (二)经2名以上会员或1名理事以上推荐;

  (三)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  (四)按标准缴纳会员并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
  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有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享有商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权利;

 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从事经营活动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;

  (二)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商会决议,参加商会活动,积极做好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;

  (三)维护商会的信誉、形象和合法权益,关心商会发展,积极推荐发展会员;

  (四)按时缴纳会费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各类信息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报批评; 
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 

  (四)除名。

  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(一)会费到期后1年内不交纳会费;

  (二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 

  (三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四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  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  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  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  
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  (七)审议监事(会)的工作报告;

  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第十九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(等额选举不低于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); 

 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第二节 理事会

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(单数)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  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  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  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  (十一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,工作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。

  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 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  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  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%【等额选举不低于66%,差额选举不低于50%】。

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  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  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 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 11 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13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 

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  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三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  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  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  第三十一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三十二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日常代表商会参加各项社会活动,签署各类重要文件和合同,审核商会费用支出。

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第三十四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 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
  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  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  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  (四)授权会长在闭会期间代表会长办公会决策日常相关事项。

 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

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  第三十八条 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第三十九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  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 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四十条 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  第四十一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 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第四十三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  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祭城街道办事处委员会。

  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  第四十六条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  第四十七条 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  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  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  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  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  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;

  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  第四十八条 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会员赞助;

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  第五十条 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  第五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  第五十二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五十五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五十六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五十七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  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(二)自行解散的;

  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  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  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  第五十八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五十九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  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  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  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
  第六十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六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 附 则

  第六十二条  本章程经2021年06月0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六十三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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